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住房公積金對職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所轄分中心、管理部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具體辦理工作。
第二章 辦理程序
第三條 職工持規(guī)定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分中心(管理部)申請?zhí)崛∽》抗e金,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并通過審核的當場予以辦理,審核未通過的當場告知職工。對于無法立即確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有權要求職工補充材料或采取面談、實地復查或向相關部門核實等方式審核,相關部門應予配合。申請材料無法核實的,中心可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提取手續(xù)。
職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平臺辦理轉出的,中心自接到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傳送過來的轉移接續(xù)聯系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辦結。
第四條 職工所持提取資料均為原件,分中心、管理部在辦理提取業(yè)務時對審核的提取資料、提取人進行電子拍照存檔,對部分提取資料(如共同還款申請書、共同還款聲明、承責聲明、單身證明、提取授權委托書、公證書等)留存原件。
第五條 提取業(yè)務辦理完畢后,一般情況下資金在當日內劃轉至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的,資金在中心完成異地轉移接續(xù)業(yè)務處理后劃轉至接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六條 提取業(yè)務原則上由職工本人親自辦理,因特殊情況本人確實不能到場辦理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提取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jiān)護人辦理。
(一)委托配偶辦理的,提供以下資料:配偶身份證、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同戶籍戶口本、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公證書之一)、《授權配偶辦理委托書》(附件1)。
被判處刑罰人員在服刑結束前確需配偶代為提取的,需提供服刑監(jiān)獄方蓋章確認的《授權配偶辦理委托書》或經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書。
(二)退休職工因患病、身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辦理銷戶提取的,可委托子女代為辦理,提供以下資料:子女身份證、父母子女同戶籍戶口本或《授權子女辦理委托書》(附件2)。
(三)監(jiān)護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以下資料:監(jiān)護人身份證、具備法律效力的《監(jiān)護證明》。
(四)其他需要委托辦理的,應提供以下資料:代辦人身份證、經公證的委托書。
第三章 提取情形及規(guī)定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渥》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全款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八)職工死亡的;
(九)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全款購買唐山市行政區(qū)域內以下情形自住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共同購房的父母或子女可以在購房三年內(以購房合同簽訂日期為準)申請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余額;全款購買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每年提取一次。
職工與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員共同購買住房的,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婚前單獨全款購房的,婚后配偶不能申請?zhí)崛 ?br />
住房原為職工與他人共有,之后職工購買該住房其他共有權人部分產權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有未還清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在貸款還清前,不能辦理全款購房提取。
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一) 身份資料
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配偶申請?zhí)崛〉,還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關系證明(下同):結婚證;夫妻同戶籍戶口本;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共同購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請?zhí)崛〉,還需提供以下之一的關系證明(下同):同戶籍戶口本;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獨生子女證或出生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二) 其他資料及提取額度
1.購買商品住房的
其他資料: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fā)票。
提取額度:職工、配偶、共同購房的父母或子女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其他資料: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購房發(fā)票或加蓋財政(稅務)監(jiān)制章的收款收據。
提取額度:職工及配偶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3.購買存量住房的
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交易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在該年度內只允許其中的一次交易的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其他資料: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轉讓合同或買賣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稅務部門提供的契稅完稅票據。
因辦理抵押貸款而無法提供房產證原件的,可以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并加蓋抵押登記機關公章。
提取額度:職工、配偶、共同購房的父母或子女可提取契稅完稅發(fā)票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4.購買公有住房的
其他資料: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買賣契約、購房發(fā)票或加蓋財政(稅務)監(jiān)制章的收款收據。
提取額度:職工及配偶可提取購房買賣契約簽訂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5.購買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
2015年1月1日之后全款購買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請?zhí)崛∫淮伪救速~戶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出購房款總額。僅限于上述1至4項購房提取情形。
首套認定標準為:職工及配偶的住房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均顯示為零或該套住房為首套,且均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未使用其他購房、建房等手續(xù)提取過住房公積金。
其他資料:首次提取的,職工及配偶均需提供戶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10日內出具的首套住房登記信息查詢結果、本條第二款1至4項購房提取情形相對應的提取資料、戶口本、夫妻關系證明(單身職工的提供單身證明)。
單身證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1)單身聲明及戶口簿(戶籍信息證明),戶籍信息中婚姻狀況為空白(未婚的不填);
(2)離婚證及未再婚聲明;
(3)婚姻狀況公證書(包括未婚公證、離婚公證、離婚后未再婚公證等);
(4)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及未再婚聲明。
以后每次提取時提供戶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10日內出具的住房登記信息查詢結果。
提取額度:職工及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6.購買拆遷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換面積部分住房的
拆遷協議中的被拆遷人為兩人及以上的,被拆遷人之間不是夫妻、父母、子女關系的,均不能申請?zhí)崛∽》抗e金。
其他資料:拆遷安置協議(附結算清單)、購買超出置換面積部分住房的收款發(fā)票或加蓋財政(稅務)監(jiān)制章的收款收據。
提取額度:職工、配偶、父母或子女提取拆遷安置協議簽訂日(或最終確定所購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等補充協議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過超出置換面積部分支付的購房款。
第九條 職工在唐山市戶籍所在地的農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可在建成之日起三年內申請?zhí)崛」e金,超期不予辦理。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一)身份資料
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下同)。
配偶申請?zhí)崛〉,還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關系證明(下同):結婚證;夫妻同戶籍戶口本;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二)其他資料及提取額度
其他資料:《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國土部門的建房批準手續(xù)或鎮(zhèn)(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購買原材料的發(fā)票、農村戶籍戶口本。對有關資料難以核實的,分中心、管理部進行現場勘查。
提取額度:職工及配偶可提取批準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且不超出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原材料費用總額。
第十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可在辦理離退休手續(xù)且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申請?zhí)崛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一)身份資料
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其他資料及提取額度
其他資料:1.對于年滿60周歲的退休職工,提取時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資料;
2.對于年滿55周歲并且個人公積金已停繳、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狀態(tài)的女性退休職工,提取時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資料;
3.未達上述年齡,但已正式辦理完退休手續(xù)的職工,提取時需提供:縣級及縣級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核發(fā)的退休證(或退休、退職審批表)。
提取額度:職工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第十一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申請?zhí)崛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一)身份資料
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其他資料及提取額度
其他資料: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縣級以上醫(yī)院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提取額度:職工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第十二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可申請?zhí)崛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一)身份資料
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其他資料及提取額度
其他資料:能反映注銷戶口情況的戶口簿或公安部門戶口注銷證明、護照。
提取額度:職工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第十三條 職工及配偶、共同購房的父母或子女貸款購買唐山市行政區(qū)域內自住住房,可以憑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手續(xù)每年(同一公歷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直至貸款結清為止。
對使用貸款購買多套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共同購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請?zhí)崛∽》抗e金時,需同時選擇其中一套作為提取依據進行申請(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只能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xù)申請),在該套住房貸款還清前,不受理其他貸款購房提。淮撎鬃》抠J款還清后,可繼續(xù)使用尚未還清的的貸款購房手續(xù)申請?zhí)崛 ?br />
職工與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員共同貸款購買住房的,均不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婚前單獨貸款購房,婚后配偶參與共同還款的,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越Y婚之日起開始核算可提取額度。償還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配偶先到發(fā)放貸款的部門提交共同還款申請書(附件3),然后持審核蓋章的資料到負責提取業(yè)務的部門辦理提取。償還商業(yè)銀行、開灤公積金及其他城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職工及配偶需在負責辦理提取業(yè)務的分中心(管理部)簽署共同還款證明(附件4)后再辦理提取。
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一) 身份資料
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配偶申請?zhí)崛〉,還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關系證明(下同):結婚證;夫妻同戶籍戶口本;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共同購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請?zhí)崛〉,還需提供以下之一的關系證明(下同):同戶籍戶口本;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獨生子女證或出生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二)其他資料及提取額度
其他資料:
⑴ 償還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資料直接辦理。
⑵償還商業(yè)銀行、開灤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①首次提取時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明細表。
以后使用同一套住房貸款手續(xù)提取,提供借款合同、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間的償還貸款本息的明細表(提前還清貸款的還需提供銀行或開灤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
⑶償還組合貸款(市公積金與商業(yè)銀行組合貸款)本息的,每次提取提供商業(yè)銀行借款合同、償還商業(yè)銀行貸款本息的明細表。
提取額度:在還清貸款本息之前,職工及配偶、共同購房的父母或子女首次辦理還貸提取的,可提取當次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合計提取額度不超過當次提取日之前的還款本息總額。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使用該套住房辦理過還貸提取的,從最接近2015年1月1日的提取辦理日(簡稱基準日)之后實行累計提取,即職工與配偶、其他購房人在基準日之后進行提取,合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基準日之后的還款本息總額。
在還清貸款之后提取的,可提取貸款還清日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合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基準日之后的還款本息總額。
第十四條 職工及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區(qū)域內無自有住房,租住唐山市保障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在租賃期內可每季度申請?zhí)崛∫淮钨~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也可在每年(同一公歷年度)內累加多個季度后提取。租住唐山市商品住房,并且無購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記錄,無物業(yè)費提取記錄,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在租賃期內可每年(同一公歷年度)申請?zhí)崛∫淮斡糜谥Ц斗孔。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積金,其他人不能提取。同時租住兩套以上住房的,只能使用其中一套申請?zhí)崛 ?br />
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一)身份資料
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配偶申請?zhí)崛〉,還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關系證明(下同):結婚證;夫妻同戶籍戶口本;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二)其他資料及提取額度
1.租住保障住房
其他資料: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的發(fā)票。
提取額度:按季度提取的,職工及配偶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當季度支付的房租。一個自然年度內累加多個季度提取的,職工及配偶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累加期限內支付的房租。
2.租住商品住房
其他資料:職工及配偶的無房證明(在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10日內有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住建部門出具,10日內有效)、夫妻關系證明(單身職工提供單身證明,同上)。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一方,為我市戶籍的出具其戶籍所在地的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戶口本,為我市以外戶籍的出具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戶口本。
提取額度:每年提取一次,職工每次提取額度為6000元。
第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劳雎毠ぷ》抗e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死亡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一)身份資料
死亡職工的身份證或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其他資料及提取額度
其他資料:職工死亡證明(醫(yī)學死亡證明、火化證、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等之一即可)、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
注: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提取人為法定繼承人中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可免于公證。提供資料:職工死亡證明;提取人身份證;提取人與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 繼承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與承責聲明(附件5)。
提取額度:職工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第十六條 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 異地購房提取。職工或配偶在唐山市以外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戶籍所在地只限于購房日之前的戶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只限于單位在本市轄區(qū)外設立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全款或貸款購買自住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余額。
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1)全款購房的。所購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需提供能夠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網站查詢的購房合同、全款發(fā)票、身份證、戶口本(戶籍地購房的)或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繳存單位公章、分支機構所在地購房的)、公積金聯名卡。職工異地所購房屋在配偶名下的,應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購房合同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網站不能查詢的,不予受理。
所購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稅票、身份證、戶口本(戶籍地購房的)或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繳存單位公章、分支機構所在地購房的)、公積金聯名卡。職工異地所購房屋在配偶名下的,應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提取額度為一次性提取。購買商品房的,職工及配偶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購買存量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可提取契稅完稅發(fā)票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2)貸款購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需提供能夠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網站查詢的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與銀行或公積金中心簽署的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明細表、身份證、戶口本(戶籍地購房的)或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繳存單位公章、分支機構所在地購房的)、公積金聯名卡。職工異地所購房屋在配偶名下的,應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之后每次提取,需提供償還貸款本息明細表、身份證、公積金聯名卡。
提取額度:參照第十三條提取額度規(guī)定。
2.職工及配偶可以每年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唐山市轄區(qū)內自有住房的物業(yè)費。
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身份資料: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配偶申請?zhí)崛〉,還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關系證明(下同):結婚證;夫妻同戶籍戶口本;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其他資料: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支付物業(yè)費的發(fā)票或加蓋物業(yè)公司章的收據(包含支付物業(yè)費業(yè)主姓名、房屋坐落、面積、物業(yè)費收費標準與交付物業(yè)費金額信息)。
提取額度:職工及配偶每年合計提取不超過上一年度物業(yè)費的實際支出,且最高上限為3000元。
3.職工被納入我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可以申請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身份資料: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配偶申請?zhí)崛〉,還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關系證明(下同):結婚證;夫妻同戶籍戶口本;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其他資料: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
提取額度:職工及配偶申請?zhí)崛∪罩白》抗e金賬戶內的余額。
4.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或轉移)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身份資料: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其他資料:參軍的提供應征入伍通知書、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已入伍的提供士兵證(軍官證)、所在部隊的服役證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上學的提供入學錄取通知書、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已入學的提供學生證、所在院校的學習證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提取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全部余額。
5. 職工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zhí)崛∑渥》抗e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身份資料: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其他資料: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提取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全部余額。
6.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兩年以上,未在我市繼續(xù)繳存或未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轉出的,可以申請?zhí)崛∑渥》抗e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身份資料: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其他資料: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證。
提取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全部余額。
7.職工在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停繳住房公積金后,在其他城市(含開灤公積金,簡稱轉入地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轉入地中心提出申請,由轉入地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xù)平臺,向唐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信息,唐山市住房公積管理中心審核確認符合轉出條件的,將職工賬戶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轉入地中心。不符合條件的,將原因通過平臺反饋至轉入地中心,由轉入地中心告知職工。
8.職工因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參軍上學、被判處刑罰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封存管理兩年以上未在我市繼續(xù)繳存或未辦理異地轉移、住房公積金需轉移到其它城市等情形辦理銷戶提取時,經審核存在尚未還清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情形的,需先辦理住房公積金余額兌付還貸手續(xù),再提。ㄞD出)剩余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9.人民法院依照規(guī)定(詳見唐山市人民中級法院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執(zhí)行協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申請扣劃職工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資料及可提取額度:
身份資料:執(zhí)行人員工作證或執(zhí)行公務證。
其他資料:執(zhí)行裁定書、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符合扣劃情形的相關證明。
扣劃額度:申請扣劃的金額,且不超過職工賬戶余額。
第四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十七條 職工以購買住房、建造翻建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住商品存量住房、取得低保資格等情形申請?zhí)崛∽》抗e金的,每年限定使用其中一種情形提取一次。
第十八條 職工提供的商品住房購房合同付款方式為貸款,提供全款發(fā)票,要求以全款手續(xù)提取的,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以發(fā)票或合同日期中較晚時間為基準日,間隔半年后,職工打印個人信用報告,分中心(管理部)核實信用報告無此住房貸款記錄的,可按全款購房辦理提取。
職工提供的存量住房購房合同付款方式為貸款,后改為全款,申請使用全款手續(xù)提取的,按以下情形辦理: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基準,間隔半年后,職工打印個人信用報告,分中心(管理部)核實信用報告無此住房貸款記錄的,可按全款購房辦理提取。
第十九條 職工在辦理提取時,如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丟失或未辦理的,為確保提取資金順利到賬,職工可提供一張本人的Ⅰ類賬戶銀行卡(目前限于工行、建行、農行、中行、交行,非Ⅰ類賬戶銀行卡的轉賬金額超限后將導致轉賬失敗),分中心、管理部將職工提供的銀行卡與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關聯后,再辦理相關提取業(yè)務。
第二十條 職工在申請?zhí)崛∽》抗e金時,如存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法院凍結或因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騙提、騙貸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待其解除凍結或限制后方可辦理提取。
第二十一條 繳存單位連續(xù)3個月及以上未繳交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狀態(tài)為正常的,原則上不得辦理提取銷戶或并戶轉移業(yè)務。若欠繳單位在未補齊欠繳住房公積金之前,職工以書面形式表示其欠繳部分由其與所在單位自行協商解決的除外。
第五章 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發(fā)現職工偽造虛假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同時取消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并將騙提行為記入職工社會信用體系數據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職工的其他有關處理措施,按省住建廳下發(fā)的《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冀建法[2017]5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fā)的《關于打擊套取、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的通知》(唐公積金〔2014〕24 號)和《唐山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唐公積金〔2012〕31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在使用全款或貸款購房手續(xù)提取住房公積金后退房的,應將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退還給管理中心,重新納入其個人賬戶管理。拒不退還的,管理中心將視同為騙取住房公積金,參照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對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政策規(guī)定辦理提取業(yè)務的,一經發(fā)現,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定》(唐公積金〔2015〕19號)從本規(guī)定印發(fā)之日起自行廢止。中心其它有關提取政策及操作規(guī)程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