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帶來的財產問題,近日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有網友疑惑: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廢墟,房貸還要繼續(xù)還嗎? 更具體地說,如果是正在還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還要繼續(xù)還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沒了,誰來繼續(xù)還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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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5 11:04 上傳
這一話題在問答平臺上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截至發(fā)稿已有1100多個回答。對此,8月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走訪多家商業(yè)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后,也在該問題下給出了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余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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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華夏銀行總行資產管理部研究員李虹含表示,根據國際經驗,在處理地震災后抵押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xiàn)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系,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 第二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且無抵押物繼承人的,銀行可按法律規(guī)定,回收抵押物,未歸還貸款按照壞賬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有抵押物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系,繼續(xù)歸還貸款; 第四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亦未失蹤的,繼續(xù)履行貸款關系。 上述是地震災后有抵押物與擔保品的四種情況,若為信用貸款,銀行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與風險。
在該回答下方的評論區(qū),許多網友表達自己的看法,總體而言支持和反對的聲音皆有。 當然,還有另一種情況——不涉及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損毀、滅失,又該由誰來承擔后果?地震發(fā)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剛剛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則可能是剛剛交付房屋卻尚未交付房款,結果房屋因地震而毀壞甚至化為烏有。 據西部網-陜西新聞網報道,相關法律規(guī)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開發(fā)商尚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損或者滅失,由開發(fā)商承擔后果,開發(fā)商應當將購房人支付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等退還給購房人。如果開發(fā)商已經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使用的,則應當由購房人自己承擔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購房人仍有責任支付給開發(fā)商。 小編注意到,近年來每當地震災害發(fā)生后,都會出現(xiàn)類似文章開頭提出的討論,而銀行與專家方面的看法大體一致。 而在前幾年的討論中,也有業(yè)內的聲音表示,當受災群眾面對著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chuàng)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著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房貸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此前也有國家發(fā)布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銀監(jiān)會緊急下發(fā)《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qū)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qū)群眾和企業(yè)的實際困難,對災區(qū)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2008年5月23日,銀監(jiān)會下發(fā)《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yè)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 不過,小編注意到,情況自去年起發(fā)生了變化,人們有了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避“不可抗力”風險的辦法——巨災險。據《中國保險報》報道: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5年4月16日,住宅地震共同體正式成立,由國內40余家保險公司自愿組成。 2016年5月12日,保監(jiān)會、財政部印發(fā)《建立城鄉(xiāng)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提出選擇地震巨災保險為突破口,先行建立城鄉(xiāng)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醞釀多年的全國性巨災保險制度終于實現(xiàn)破局。 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險在全國正式全面銷售,當天即有20家共同體成員公司出單,生效保單數量超過1000筆,覆蓋了大約30個省級行政區(qū)的260個地市。 2016年12月26日,住宅地震保險運營平臺在上海保險交易所正式上線,統(tǒng)一平臺運營,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業(yè)務成本,并且為建立巨災數據庫奠定基礎。這一平臺的上線,也標志著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運營環(huán)境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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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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